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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显微镜下看荒唐的CN域名注册规定

添加时间:201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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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之所以要用显微镜看看CNNIC,是因为CNNIC的高大形象早已被大众广为熟知,象对CN域名的有力推广,使其注册数已突破几百万,成为主流域名,为信息安全做出的贡献,连续数年调查、发布有关互联网方面的重要数据,为产业发展所做的贡献等等。我再说这些就会惹人烦。幸

之所以要用显微镜看看CNNIC,是因为,CNNIC的高大形象早已被大众广为熟知,像对CN域名的有力推广,使其注册数已突破几百万,成为主流域名,为信息安全做出的贡献,连续数年调查、发布有关互联网方面的重要数据,为产业发展所做的贡献等等。我再说这些就会惹人烦。幸好还有那些细小的、局部的、无碍大局的微瑕被人们忽略了,估计人们应当希望知道他没看到的事物。人们所以忽略了,一是注意力没放这,二是只用肉眼的原故。现在显微镜的位置已经调好了,你把眼睛挪过来就是了,看我是不是由于老眼昏花看走眼了。

 一、自我矛盾

CNNIC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就是这条鼎鼎大名规定限制了.CN域名的个人注册权。

然而,在CNNIC首页挂着的 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CNNIC在“细则”中规定.CN域名不允许“个人”注册,而在“争议解决办法”中又允许“个人”对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其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如果某人真的在遇到他人注册的域名与自身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提起仲裁。如果败诉也就罢了,如果仲裁胜诉会出现什么景观呢?由于他是个人的CNNIC不许其注册CN域名的规定原因,那个域名他即不能接受转移,也不能在被CNNIC删除后他去注册。最终的结果是:这个域名或者永远躺在CNNIC的数据里任何人也不能触碰,或者不断有人重新注册这个域名,他不断提起仲裁申请、诉讼,循环往复。

这就是CNNIC的令人费解的,个人没有CN域名注册权,却有提起域名争议仲裁权的奇妙规定。

二、与上位法相抵触。

CNNIC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是根据信息产业部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及其授权制定的,是为了便于“办法”在实际工作中的操作而进行的具体细化。           CNNIC没有任何权力对“办法”的规定范围予以延伸、缩小,或者对办法原意进行“截留”性的“解释”。这一点在《立法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规、规章、细则都是无效的。任何公民皆有权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提请信息产业部对该“细则”予以审查,并做出废止的决定。

信息产业部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列九种情形,这里不一一列出)”。这是一个明确清晰的规定,任何个人在不违反第二十七条所列九项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注册和使用CN域名的。

怎么到了CNNIC的“细则”中就变成了“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而把“个人”清除出场了?CNNIC的“细则”改变了它据以制定的依据“办法”的规定范围,这一点和“办法”的相抵触极其明显的。

CNNIC在此问题上违法了《立法法》, “细则”与其上位法相抵触。

三、CNNIC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域名应属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按照《许可法》的规定,自然资源,允许哪些人拥有、使用,不允许哪些人拥有、使用和具有什么资格的人可以拥有、使用的规定是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在这里不要区分法人和自然人的身份,在民事权益上,法人和自然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有一套明文程序性规定的,非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是要经过全国人大的啊。

CNNIC越权行事、违反法律、剥夺公民正当权力的做法是不是应当到尽头了?

四、CNNIC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扰乱了域名注册秩序。

尽管CNNIC的“细则”规定不许个人注册,但在实际注册活动中,依然有一些个人以自然人名义注册了CN域名。

但是,在最近的报道中竟然有“个人”注册的CN域名在争议仲裁中胜诉了,并没有因为是个人(而不是依法登记的组织)名义持有CN域名而败诉。这个结果体现出知识产权界、司法界对CNNIC的不许个人注册CN域名规定否定的一面。

更主要的是,CNNIC的这个规定使得人们无所适从。如果无视CNNIC的不许个人注册CN域名的规定,则存在所注册域名被删除的风险;如果“遵守”CNNIC的这项规定,至少到目前不能注册CN域名,总不能仅为了注册CN域名而去工商局注册公司吧,相信绝大多数人不是老板。

现实的情况是:违反CNNIC规定,个人注册的CN域名連争议仲裁关都顺利通过,违反CNNIC规定的权益却得了保护;而那些“遵守”CNNIC规定的“听话”的孩子却丧失注册中意CN域名的机会。

真不知道CNNIC是鼓励人们去遵守他的规定呢?还是鼓励“勇敢者”对他进行挑战?

作为“实施细则”,本应起到规范注册行为、维护注册秩序功效。可CNNIC的不许个人注册CN域名的规定的社会效果是怎样的,它不是规范了域名注册行为,而是使得人们无所适从,连正常的思维也受到了错乱。

当年CCTV“正大综艺”有这么一名话“不看不知道,世界真奇妙”,不知显微镜后,您有没有感觉?是虾米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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